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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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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精品多篇)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精 篇一

为了积极构建平安上良、和谐上良、多彩上良、幸福上良,维护文明上良的良好形象,推动养成文明交通行为习惯和保障全省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本人愿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抵制交通违法,摒弃交通陋习,努力争当文明驾驶人。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养成良好的交通职业习惯,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坚决做到谨慎、安全、文明驾驶。

二、牢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从我做起”的理念,不超速行驶,不超员超载,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开车不接听手机。

三、遵守交通信号,系好安全带,不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

四、增强文明交通意识,做到按道行驶。自觉礼让行人,不争道抢行,不随意变更车道,不抢道猛拐,不向车外乱扔杂物。

五、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按位停车。确保停车有序,不违法停放车辆,不影响别人正常通行。

六、自觉消除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违反规定客货混装,禁止“双超”和拖拉机货箱载人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七、争当文明交通志愿者,积极参与文明交通宣传安全活动及交通安全公益事业,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承诺人(驾驶人)签名: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篇二

乙方:___,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__县__镇__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_,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__年__月__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__县__镇__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__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__年_月__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____元、误工费___元、护理费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元、复查费__元等费用,合计_____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__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简短 篇三

甲方:姓名: 性别:年龄: 户籍所在地: 现在住址:

乙方:姓名: 性别:年龄: 户籍所在地: 现在住址:

事件概括:年 月日时分, 驾驶 车(牌照号 )由行至公路 公里处处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车(牌照号 )相撞,造成 当场死亡。现 (甲方)与 (乙方)就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付给乙方万元,剩余的万元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二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终)付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有证人在场,乙方有在场共同见证并都已对协议内容表示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 方:

乙方: 代 表:

代表:

年月日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简短 篇四

甲方(单位):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工作期间不慎发生伤害事故。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并妥善处理与解决乙方受伤事宜。 20__ 年 12 月 20 日,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赔偿伤害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已由甲方全部付清。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保险赔偿款打入乙方(冉洪友)账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均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所有约定项目与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手印)签字:

关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汇总 篇五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某

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刘某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司法鉴定中心[]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廖某的超速驾驶,刘某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某相撞时,刘某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表明,当廖某发现刘某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刘某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某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某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x年1月2x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x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某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某、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刘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x年1月2x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x%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廖某在发现刘某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刘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x%的损失赔偿责任,刘某应自行承担5x%的损失。

三、刘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刘某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刘某主张的xx46x。4x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刘某主张的26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刘某主张的xx2x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刘某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刘某的该主张无依据。

4、刘某主张的525x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元部分应予驳回。

刘某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某x元和支付杨某x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某125x元,均为5x元/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刘某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刘某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x元(5x元/日。人×65日)。

5、刘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x3x。4x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小学出具的《证明》,刘某的月均收入为1x元。另,x年12月1x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刘某于该日上班途中的x点3x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精 篇六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按照公司《驾驶员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行驶,坚决做到“七不”,即:不超载、不超速、不争道抢行、不闯红灯、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在身体状况不好时不驾车)。

3、保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清洁,随车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4、保证营运车辆和本人各种牌、证齐全有效(与所驾驶的车辆相适应的行车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公司核发的“准驾证”等),并参保机动车交强险、乘运人险、商业险。

5、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和指挥。

6、发生事故时,及时按程序报告,不瞒报、谎报、漏报,并积极组织施救。

以上承诺条款,本人已认真仔细阅读,将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如因违法、违规行车、驾驶,而导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赔偿责任,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

xxx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精 篇七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这是今年继全系统廉政工作会议之后,厅党组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廉政工作和安全生产一直是厅党组高度重视的两项工作,在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刚才,黎明同志通报了去年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回顾总结了去年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今年工作作了部署,我都同意。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近五年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现代交通五大建设,努力打造“畅通浙江”,取得了显著成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全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800亿元,居全国前列。先后建成杭州湾跨海大桥和舟山跨海大桥两座世界级大桥、萧山机场二期改扩建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突破7.4亿吨,连续四年雄踞全球海港首位。民航旅客吞吐量达3200万人次,三大运输指标全国综合排名居前五位。

在建设任务如此繁重、行业管理工作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府、交通运输部和厅党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全行业连续5年实现安全生产三项指标“零增长”,连续4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程建设领域无重大廉政事件、无重大欠薪投诉事件。省厅连续5年获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连续4年获省委“平安浙江”建设考核优秀等次等等。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将安全发展观内化于执政理念之中,把安全发展作为交通运输发展的首要任务和重要指导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交通事业发展的关系,着力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

二是安全责任逐步落实。

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依法严厉查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和人员;抓从业人员自律责任的落实,加强培训教育,严格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安全操作技能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人身伤害;抓行业监管责任的落实,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把好源头关,严格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和执行从业资格证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

三是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省厅出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各地在机构改革中,都相应成立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了人员,特别是全省已有68个县(市、区)成立交通质监机构。在全行业基本形成“党组(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牵头、行业管理机构分工负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员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是工作载体不断丰富。

积极开展“安全质量年”、“安全生产规范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桥梁隐患治理年”、“打非治违”、“平安工地”建设等活动,深入开展公路超限超载、高速公路桥隧运营安全、道路客运站(场)秩序、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秩序、渡口渡船、沿海运输委托管理船舶、农村“小客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明显。

五是经费投入不断加大。

保障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先进技术推广、安全设施配套、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各项经费。据不完全统计,全行业在公路安保设施、水上康庄工程、安全技术装备、安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每年不少于10亿元。

六是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在客运行业推行全承载式车身客车。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研发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省重点营运车辆gps监控平台,大力推广客运车辆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和客车出站智能门检系统,研发推广港航船舶综合监管系统。五年间,全行业还圆满完成抗雪救灾、抗震救灾、援建青川、奥运安保、世博安保、十八大安保、高速公路联防联控和重大节假日小车免费通行等急难险重任务,成功防抗台风、雨雪冰冻、暴雨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30余次。涌现了“最美司机”吴斌、姜永古、“爱岗敬业养护工”周林松、“方向盘上的活雷锋”舒幼民等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受到省委、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多次表彰。

在此,我代表厅党组,向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管第一线的同志们,向一直以来支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刚才黎明同志在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成绩,也分析了不足,我认为讲的很透彻。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决不能沾沾自喜,有所松懈,必须充分认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到清醒有为。

一是现代交通运输发展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今年的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厅党组明确了今后五年以推进五大建设、构建五大体系为主要任务,着力构建海陆空与信息化为一体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衔接顺畅、安全高效、生态文明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因此,今后五年全省交通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全省交通建设投资将突破4000亿元,有不少大项目、大工程,而且多在山区、沿海,工程技术难度越来越大,建设环境更加复杂,这就给交通安全发展带来更大的外部压力。另一方面,运输结构将加快调整,运输组织方式也将发生变化,信息化手段应用将日益广泛。要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转变管理理念,改革监管方法,进一步拓宽监管覆盖面,由单一监管到综合监管,建立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新模式。

二是体制机制改革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随着大部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管要求不断提高。近年来,城市公交客运量迅猛增加,人流密集、流动性大,安全防范困难,安全保障压力越来越大;轨道交通更是我们面临的全新领域,无论是运营管理的方式和手段,还是安全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目前还不能完全做到心中有底。需要我们花大力气学习研究、实践摸索,缩短对新领域安全监管的熟悉时间,认真履行新的职能,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上重大节假日小客车免费通行政策的实施,对行业的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也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保障重大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等复杂状况下的综合交通安全畅通,政府成立了浙江省综合交通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由我担任办公室主任。春节期间,省厅会同省应急办、公安、铁路、民航、海事等12家职能部门,对全省综合交通工作进行指挥协调。春节7天,全省综合交通运行安全、平稳、有序,呈现流量大、事故少、协调好的特点,得到了省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三是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对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提出了新期待。

安全便捷的交通出行是现代文明的具体体现,是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有了更高的品质期待,不但要求安全可靠、便捷舒适,还要求绿色环保、经济高效,还能适应雾霾等极端性气候变化。

今年春节前夕,兄弟省份连续发生几起重特大交通事故,再次把交通安全生产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当前,交通环境已成为衡量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品质重要指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安全便捷出行问题,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更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所在,全系统干部职工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对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高度警惕,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关于20xx年工作,刚才黎明同志已经作了部署,我再强调四点。

一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动摇。

人民群众最重要、最基本的权益是生命权益。对于交通运输来说,离开安全这个前提,各项工作就会失去意义。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生产是交通改革发展的首要任务,是推进交通大发展的保障,是衡量人民满意交通的标尺,抓好安全生产就是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要科学认识、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安全与速度之间的关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这根红线,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是紧抓责任落实不放松。

讲安全就是讲政治、讲大局,业务工作做得再好,安全工作不到位,发生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也要一票否决。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管理机构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从业人员的自律责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大检查指导和督促监管工作力度,消除安全监管盲区。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省、市、县各级的监管责任,生产、建设、运输、经营企业的责任都要分清楚,落实到位到岗。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承诺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三是优化工作机制不守旧。

机制创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生命线。要不断探索创新与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要研究制订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按企业规模、经营性质进行分类评估考核、监督管理,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责任追究、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黑名单管理和企业安全费用投入等规定,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要求,抓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四是完善工作规范不懈怠。

加快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立法进程,以法规、规章规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行为。加强技术性规范建设,重点加快制定完善公路水路运输、公路运行、桥梁隧道管理、港口经营、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安全维护和检测技术规程以及安全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提高行业安全管理的技术水平。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明确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检查、评估、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明确不同安全类别企业的监管责任人、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企业要完善安全例会、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安全质量定期报告制度等。特别要重视安全生产岗前培训,使从业人员提高自律意识,服从管理,尊重科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能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同志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十倍用心,用百倍努力,扎实工作,持续推进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篇八

原告:张,男,19xx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xx小区x楼号

电话:138

被告:林,男,37岁,汉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条号

电话:138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二次手术费xx万元,残疾器具费xx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7元,营养费xx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x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5年x月x日x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x街4x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h)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 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