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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关于《取缔城区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实施方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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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关于《取缔城区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实施方案》的建议

交通运输局关于《取缔城区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实施方案》的建议

对xxx人民政府取缔城区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实施方案,我局坚决支持,严格落实相关职责。但在职责分工方面有有些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照此规定我县电三轮车、四轮车基本属于机动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未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不发放牌照和行驶证,禁止上路行驶。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也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第三十条规定:“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因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能提供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等材料,故无法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是违法的,应予打击和取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车主一般是困难家庭,如果按照此规定处罚,势必难以实施。

所以,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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